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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厦门市公共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Xia
Men Public Relations Association
(缩写为:X.P.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公共关系实践和学术研究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公关知识,培养公关人才,推动厦门地区的公关事业的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厦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吕岭路22号必利达大厦18G
邮编:361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会员进行公共关系的理论和业务研究,传播公共关系知识,介绍国内外公共关系发展动态,编辑出版会刊;
2、
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关系工作担任咨询和提供服务;
3、 开展公共关系的业务、学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4、 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公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5、 与兄弟省、市、地区公关组织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横向联系,开展双向交流活动;
6、 建设并发展与海外公关组织及相关机构的联系、合作、交流关系,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热心公共关系的发展、进步;
4、 单位会员必须在厦门市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5、 个人会员应在公共关系研究或在行业领域有一定成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本协会常务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3、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有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认为必要也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 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可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表决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后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赞助;
3、 政府资助;
4、 开展业务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支出:
1、 办公、接待、会议及专项活动和差旅费的支出;
2、 编印会刊、信息、课题调研及其他合法的支出;
3、 工作人员必要的补贴或奖励;
4、 上缴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人不得私分、挪用、侵占。
本协会按有关方面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以及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会员大会审议,并在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因故需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公共关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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