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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共关系协会会员条例
(经2006811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公共关系协会,是1991年经上级批准成立并在厦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副省级社会团体。
       第二条  厦门市公共关系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通过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和公共关系开展,为厦门市公共关系事业的普及、建设和发展服务,并致力于推进厦门市公关事业走向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高层次;为厦门市经济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服务,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当好参谋。
      第三条  厦门市公共关系协会的会员,是本会的基本组成力量,是实现协会宗旨的生力军。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领导人被批准为理事的,该单位即成为本会“理事单位”。
      第四条  厦门市公共关系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团体会员:
         1、厦门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形象;
         3、单位领导重视公共关系工作;
         4、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团体会员义务。
     (二)个人会员:
         1、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两年以上公共关系学习、实践的高中、中专学历的干部、职工,以及从事  先进理论研究者与教学人员;
         3、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公共事业并有一定活动能力;
         4、承认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管理制度,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会员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为发展厦门市公共关系事业,我会在自愿的原则下,面向全市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入会,需经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介绍,并填写《厦门市公共关系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由介绍人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寄交协会秘书处;个人会员入会,需经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介绍,并经介绍人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附二张标准照片寄交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按章程规定程序提请审议批准。
      第八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团体会员单位可以提名推荐一位领导人,作为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候选人,并填写“厦门市公共关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登记表”一式两份,附标准照片两张,由介绍人和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寄送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个人会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团体会员和理事、常务理事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提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备案增选。
      第十条  经批准的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由秘书处办文通知单位和本人,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个人会员证书》、《理事证书》、《常务理事证书》,同时将协会批准后的“团体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和理事、常务理事登记表”分别退一份给原单位存档,另一份留协会存档。
第四章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协会组织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三)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和咨询、策划、人员培训、组织考察等相关服务的权利;
      (五) 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本会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和理事单位在厦门市公关事业的建设与发展需要时,有义务根据自身能力提供可能的经济或物质资助;
      (三) 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协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五) 自觉维护协会良好社会形象和名誉,未经协会委托或授权,不能以协会名义组织活动,包括以个人和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六) 积极介绍符合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入会。
第五章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的权利;
      (四) 有优先接受本会提供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五) 在本会组织的活动中,有发挥才能的机会和权益;
      (六) 会员合法的正当权益,受本协会保护。
      第十四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模范遵守本协会章程、条例、会员守则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 执行协会决议、决定,维护协会合法权利;
      (三)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和积极开展本单位的公共关系工作;
      (四)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 积极推荐符合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入会;
      (六) 每年年初主动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和送验会员证。
第六章      会员的联络与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发展中心负责联络并定期组织各种有意义的活动,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也通过会员服务发展中心汇总后报秘书处,以便研究改进。
      第十六条 协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需要邀请会员参加,应经秘书处批准,并由会员服务发展中心配合。
      第十七条 本会的外地会员,可以参加所在地公关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向协会通报情况。
第七章      会员守则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守则: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
      (二) 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三) 遵守协会章程、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协会宗旨,做好各项服务;
      (四) 遵守《中国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建立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
      (五) 正确使用会员权利,模范履行会员义务;
      (六) 遵守公关原则,做好公关工作,坚持科学指导,双向沟通,实事求是,平等互利;
      (七) 维护协会权益,爱护协会名誉,不做损害协会形象和名誉的事;
      (八) 讲团结、讲信誉、文明礼貌、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九) 认真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丰富知识、提高素质、适应新世纪新任务。
      (十) 会员行为准则:
      爱国爱党,遵章守纪;文明礼貌,廉洁奉公。
      珍惜权利,履行义务;牢记宗旨,诚信在胸。
      公众至上,竭诚服务;实事求是,双向沟通。
      言则有信,行必有果;科学引导,共创双赢。
      提高自我,重在学习;团结互助,凝聚合力。
      重任在肩,心有准则;奋发努力,多作贡献。
第八章       对违章会员的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条例》和管理制度并造成后果者,有秘书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提出“一次性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意见,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议,并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者,团体会员单位因合并、撤销或破产清算而关闭者,则自行取消本会会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2006年8月11日 厦门市公共关系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宣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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